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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专升本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长,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升本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为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的科学、规范、系统的评价,测评成绩作为推荐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系部、各班级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要公开。
(四)公正性原则。综合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摒弃人为因素,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
综合测评包括德育、智育、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各项满分为100分,分别按10%、80%、10%的权重进行折算。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评定
(一)学期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成绩×10%+智育测评成绩×80%+能力测评成绩×10%。
(二)学年综合测评分=(上学期测评分+下学期测评分)÷2。
(三)毕业生综合测评平均分=各学年综合测评分之和÷学年数。
第二章 学生综合测评的标准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德育的测评(10%)
德育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细则由各系部依据《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泰护院〔2016〕42号),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
德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10%,学生德育测评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七条 智育的测评(80%)
智育总分为100分,由教务处统考课程百分制平均成绩、系部统考课程百分制平均成绩两部分组成。
智育测评成绩=(教务处统考课程百分制平均成绩×70%+系部统考课程百分制平均成绩×30%)×80%。
1、统考课程为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当学期应修读的课程,重新学习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不计入此项评分。
2、因缓考而补考的课程按考后的成绩计算。其他情况补考的,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前分数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八条 能力的测评
能力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细则由各系部依据《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泰护院〔2016〕42号),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
能力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减分)×10%。学生能力测评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测评的组织
(一)各系部成立测评领导小组,统筹本系部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参与测评小组的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必须经班会讨论通过(人数在7人以上,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为确保测评真实、客观、全面反映学生实际情况,各系部、班级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两级登记制度,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条 测评的步骤
(一)动员。班主任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测评前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同学,科学地看待测评结果。
(二)评分。各班测评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班主任的组织下根据本办法对班级每一位学生进行评分。学生就综合测评加分项目主动向班主任提供本人参加活动的材料或获奖证明。
(三)审核。系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第一轮结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四)汇总。系部汇总本系部全部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并进行排名,形成第二轮测评结果。
(五)公示。系部向每个学生公布第二轮测评结果,听取意见。
(六)备案。学生综合测评第二轮结果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等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时报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备案,测评原始材料由各系部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更改测评结果。如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质疑,各系部负责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在测评过程中,参加测评的学生,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资格,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一式二份,一份由提供单位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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